03月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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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一、工会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项目工会在项目施工生产中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权、参与、建设、教育等方面的职能,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项目工会在公司工会和项目党支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局、公司工会、项目的有关决定,负责项目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校园周边管理规定?

校园周边有相关管理规定。因为校园周边是学校与社会交界的地带,需要加强管理以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序。主要规定包括严禁摆摊、违规停车、噪音扰民等行为,并设立防火、安保等基础设施以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相关部门和社区也要加强联动,共同参与校园周边管理,保持整洁、安全和有序。除了以上提到的规定,校园周边管理也要考虑到环保和文明的问题,比如往返校园的交通状况、周边垃圾的清理和分类等。这些细节上的管理都能对师生的生活和学习产生重要的影响,需要大家共同关注和参与。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四、校园停车场管理规定?

回答如下:校园停车场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地区和国家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规定:

1. 停车场只开放给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使用,未经许可不得让外来人员进入停车场。

2. 停车场内的车辆必须注册并获得停车许可证,并将许可证挂在车内可见。

3. 停车场内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标志,包括速度限制和停车位置。

4. 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违规停车的车辆进行罚款、拖车或其他处罚措施。

5. 停车场内不允许吸烟、喝酒、吵闹或其他违法行为。

6. 停车场内不允许将车辆用于商业活动或其他非法用途。

7. 停车场内应提供足够的照明和安全措施,以确保停车场内的安全。

8. 学校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更改或修订停车场管理规定,而不需要提前通知。

五、智慧停车楼管理规定?

智慧停车楼的管理规定

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利用政府储备、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建筑物退让空间、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存量用地建设临时停车设施。鼓励申报、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

在目前停车设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何盘活存量的停车设施,提高存量停车设施的利用率?《条例》拟制定鼓励组织、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场、停车位对外共享,停车服务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共享其停车设施,并可以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对于小区的停车问题,一直以来,深圳市对居住区停车场的权属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条例》拟规定,居住区的停车管理应当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管理的作用,将停车管理权交给业主共同决定,居住区停车设施的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收费标准、方式、收益分配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还创新规定设置便民停车路段,尽量满足夜间停车需求。

该《条例》增设专章对智慧停车进行规定,明确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和使用状况等信息,以便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位引发的交通需求,引导市民合理用车、绿色出行

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七、yn智慧校园怎么联系管理员?

智慧校园找管理员,一般两种方式:

1 直接找你们学校负责网络这一类的老师、负责人等等。

2 网上私信学校里边的管理人,具体沟通事情。

八、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九、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十、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

相关政策: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目的意义

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安全涉及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教育系统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学校安全是师生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规定》的出台是我市学校安全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加强我市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将对我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规定》的出台,主要有四方面考虑:一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的重要讲话要求;二是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平安中国、平安北京建设总体部署,切实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三是针对当前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在现有法规政策规定基础上,立足北京实际,制定适应本市需要的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四是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回应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安全的关切,创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二、《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

《规定》制定过程中,参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50多个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学校安全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还参考了上海、天津、湖南等省市的有关做法,并到有关省市作了实地调研。《规定》综合了上述关于校园安全的有关内容,体现出责任分明、操作性强、更有针对性等特点。

三、《规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规定》提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综合防控、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规定》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从构建学校安全领导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宣传教育体系、综合防控体系、隐患排查整治体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等“六个体系”,到建立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和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等“两个机制”,搭建出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系统框架。

四、《规定》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创新

《规定》根据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分工调整,结合首都社会治理和教育治理工作实际,一是首次集中明确了市区政府、街道乡镇以及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网信、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保险监等18个相关委办局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依法强化了学校安全工作的属地责任,形成了工作合力;二是首次建立了由市、区两级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三是首次建立了由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各相关委办局参加的学校安全联合检查机制,加大了对学校重大安全隐患的执法检查力度;四是首次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引入学校安全管理,打通了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落实“最后一公里”关键环节。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首次提出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直接负责安全工作;要求学校结合岗位设置,明确其他校级干部、部门负责人及全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覆盖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五、《规定》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突破

《规定》明确了学校日常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在管理措施上有多项突破。一是在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方面,明确了学校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部门),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在保安力量方面,明确提高了学校专职保安员的配备标准;三是在学校周边环境方面,明确了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全面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四是在交通秩序方面,明确了校园门前100米(校门两侧各50米)禁止停放机动车,解决了学生上下学安全问题。五是明确了依法查处校闹行为,严禁借学生伤害事故,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六、《规定》在学校安全教育方面的特点

《规定》把安全教育作为重要教育教学内容,纳入学校课程体系。一是明确了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接受能力以及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调重点针对消防、治安、食品、交通、用电、用火和防溺水、防踩踏、防侵害、防暴恐袭击、防黑恶势力渗透、防极端天气、防自然灾害等可能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包括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进校园活动,使学生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和自救、互救、逃生能力。二是明确了学校要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学后,应开展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帮助新生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制度规定。三是明确了学校要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建设专门的安全宣传教育体验教室、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安全教育、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开展对教职工和保安员的培训等要求。此外,还明确了学校要开展家校安全共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义务,对孩子开展家庭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关心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支持配合学校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规定》强化了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

《规定》对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与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相衔接的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启动和救治,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调查评估等做了规定。

八、《规定》强化了考核奖励、责任追究和保障机制

《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履职尽责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免责机制。建立了学校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投入。建立了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建立了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完善了校园伤害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机构服务机制。完善了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强化了家长对孩子的依法监护责任,对学生遵纪守法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