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阐述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哪几方面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原因、管理上的缺陷。 1、人(操作员工、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重要致因。主要包括: ①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②冒险作业或高速操作; ③人为地使安全装置失效; ④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或违章作业; ⑤不安全地装载、堆放、组合物体; ⑥采取不安全的作业姿势或方位; ⑦在有危险的运转设备装置上或在移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不停机,边工作边检修; ⑧注意力分散,嬉闹、恐吓等。 2、物的原因。所谓物包括原料、燃料、动力、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有以下几种: ①设备和装置的结构不良,材料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和老化; ②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 ③工作场所的面积狭小或有其他缺陷; ④安全防护装置失灵; ⑤缺乏防护用具和服装或防护用具存在缺陷; ⑥物质的堆放、整理有缺陷; ⑦工艺过程不合理,作业方法不安全。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构成事故的物质基础。没有物的不安全状态,就不可能发生事故。物的不安全状态构成生产中的隐患和危险源,当它满足一定条件时,就会转化为事故。 3、环境的原因。不安全的环境是引起事故的物质基础。它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指的是: ①自然环境的异常,即岩石、地质、水文、气象等的恶劣变异; ②生产环境不良,即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采光、噪声、振动、空气质量、颜色等方面的存在缺陷。 以上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恶劣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管理的缺陷主要有: ①技术缺陷。指工业建、构筑物及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设计、选材、安装、布置、维护维修有缺陷,或工艺流程、操作方法方面存在问题;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失误; ④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挪用安全措施费用,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 ⑤教育培训不够,工作人员不懂操作技术知识或经验不足,缺乏安全知识; ⑥人员选择和使用不当,生理或身体有缺陷,如有疾病,听力、视力不良等。 管理上的缺陷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条件。
二、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1新交通法51条.2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陕西开出租车要二年以上驾龄,驾龄不够,罚款上限是200元。
三、简要的说说交通规则有什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装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高度超过车拦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拖拉机挂车和具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六)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六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