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亚热带地区农业种植?
可以的哦!亚热带可以采用大棚种植和温室种植等等,种植出温带植物,只不过有的成本太高。
二、保定市新市区还分农业户口和分农业户口吗?
保定还可能要一段时间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
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公民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嘉兴市公安机关在换发居民户口簿、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开具准迁证或迁移证等时,不再标“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户别栏统一填写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建立城乡统一的
户口迁移制度
只要达到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迁移户口。“条件准入”四字指的就是“生活基础”,具体来说就是你的合法固定场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在哪儿,户口就可以在哪儿。“合法固定场所”是指在城市里或农村里有自己的房子;“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就是在城市里被依法录用或聘用的、有稳定收入和保障的工作,或是在农村里有从事农、林、渔、养殖业等具有相应经济收入的工作。
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的
人口统计制度
公安部门将简化户籍办理程序。今后,只要是在一个县(区、市)内迁户口,不用再迁进、迁出地两个派出所来回跑了,只要直接去迁入的派出所就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这就是“一站式服务”。
另外,除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变更、更正和城镇居民迁往农村以及疑难户口迁移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外,公民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都将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试点——海宁5年前开始起步
一直以“城里人”引以为豪的海宁居民董秋月,爱上了农民潘为明。然而,婚姻并没能改变潘为明“乡下人”的身份,而他也始终无法享有妻子作为非农业人口所享有的种种福利。
2003年10月,海宁成为我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改革后的海宁,城镇户口、农村户口的称呼合二为一,取消了原有的一些“城乡二元化”限制,如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等的迁户限制都不复存在。这也是全国最早取消城乡户籍区别的城市之一。
从2003年至今,海宁先后出台、修改了《关于户籍管理城乡一体化改革计生政策调整的意见》、《关于海宁实施城乡统一就业的意见》等相关配套政策,在让潘为明们普遍受益的同时,也引起省计生、民政等有关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背景——旧的户籍制度阻碍发展
嘉兴总人口330余万,农民和城镇人口大约各占一半。全市原有农业和非农业两大类户口性质,而这两大类派生出了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小城镇户口等近10种户口。
事实上,在社会保障和子女入学上,城乡存在很大差别。许多在城里务工的人尽管买了房、有了体面工作,但因为农村户口,孩子在城里读书仍需要缴纳不菲的“借读费”。在下岗再就业的过程中,城镇与农村居民可享受的政策扶持力度也不相同。嘉兴平湖一项调查表明,当地21.5万名外来人员中,真正留下来的只有30%左右。
嘉兴市市委书记陈德荣说,作为长三角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基地之一,近年来嘉兴人才荒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
影响——
改革效应的体现需要时间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从‘农民’到‘居民’称呼上的改变。”嘉兴市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介绍,“而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
省劳动和社会科学院院长陈诗达曾表示,户籍本来只承担登记居住地的功能,后来附加了各种权利和福利后,才演变成为身份问题。嘉兴实行的居住证改革,就是以居住证代替户籍的部分功能,从而将身份权利转变为居民权利,“人在有权利、人走无权利”,从而实现身份平等。但他同时指出,这一改革产生的作用可能要到10年、20年后,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完全显现。
“因为城市人群与农村人群在生活方式、意识等方面还有诸多区别。”但目前来看,这一改革绝对是意义大于形式,“最终的结果肯定是公民在各方面都真正享受同等待遇。”
三、居民纯收入是指什么?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等自由支配的收入。即居民家庭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
计算公式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资料来源: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抽选确定城镇居民家庭调查户,每天记载家庭收支流水账,由市城调队对记账本逐笔编码后,按月录入计算机处理汇总计算而得。
四、我在南宁买房了把我在桂林农村户口转到南宁怎么办手续
桂林农村户口转到南宁,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村委会证明、购房合同等材料到桂林相关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南宁相关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