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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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侵权诉讼的抗辩

一、自媒体侵权诉讼的抗辩

自媒体侵权诉讼的抗辩

自媒体在当今社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自媒体平台的影响力日益增强。然而,在自媒体的兴起背后,也随之而来的是侵权诉讼的风险。面对侵权指控,自媒体创作者需要了解如何进行有效的抗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自媒体领域,侵权诉讼的抗辩是一项复杂而严峻的挑战。自媒体创作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抗辩方需要明确了解起诉方的指控,并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在此过程中,抗辩方要保持冷静,并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辩护。

自媒体侵权案件常见的抗辩策略

在自媒体侵权诉讼中,抗辩方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抗辩策略:

  • 证据不足:抗辩方可以辩称起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从而否定起诉方的指控。
  • 合理使用:如果抗辩方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 客观事实:抗辩方可以根据客观事实对起诉方的指控进行驳斥,从而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

除了以上策略外,抗辩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更为合适的抗辩方式,以期取得案件的最终胜诉。

自媒体侵权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自媒体侵权诉讼及其抗辩策略,我们来看一个实际案例:

某自媒体创作者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某企业的商业机密。该企业对此提出侵权诉讼,要求创作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创作者面临严峻的法律挑战,如何抗辩成为他最为关注的问题。

在此案中,创作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抗辩:

  1. 证据调查:创作者应当尽快展开证据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并没有侵犯对方的商业机密。
  2. 证据分析:对于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创作者需要进行认真分析,并寻找破绽,以有力驳斥对方的指控。
  3. 法律依据:创作者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保护自身权益。

通过以上抗辩策略,创作者有望有效捍卫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侵权诉讼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结语

自媒体侵权诉讼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法律领域,需要双方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面临侵权指控时,自媒体创作者需要冷静应对,采取合适的抗辩策略,以期达成最终的和解或诉讼胜诉。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为自媒体创作者在侵权诉讼中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法律挑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前提?

可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类。前者如免责事由、时效届满事实等;后者如不可抗力事实、不具备因果关系的事实、受害人过错的事实等。

有两个前提:

(1)须是积极的事实,即证明某种客观情况存在的事实,单纯的否认性事实不能作为抗辩事由;

(2)须具有对抗性,足以导致对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单纯请求谅解的事实也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抗辩有几种?

1.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抗辩一般有两种,分别是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技术方案已经在公开文献中披露。

2. 此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一般相对较短,因此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方案与实用新型专利提供的技术方案不完全相同,可以作为抗辩的法律依据,这也是常见的抗辩方式。

四、有谁知道一般的著作权的侵权抗辩事由是什么意思吗?

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有四种,

第一,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第三,是著作权已经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效力;

第四,诉讼时效已经过期了。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抗辩: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互联网上传播作品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从网到网的传播、从纸到网的传播、从盘到网的传播。由于网络传播与传统的普通形式的传播只是作品传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旧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所以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几乎完全可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网络著作权失效

著作权的失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失去效力。这主要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公民、法人创作的网络作品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于网络具有传播迅捷性和公开性,作品一旦进入网络就会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所以说网络作品不会出现不发表的情况。易言之,网络作品在其发表之日起计算其保护期,如果其超过了保护期限,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著作权的失效。在网络著作权失效的情况下,公众使用该网络作品就不会再受到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也就不会再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出现。

诉讼时效过期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最长为二十年,特殊情况除外;其起算时间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五、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哪些?

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六、一般侵权行为的减责或抗辩事由?

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二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5种法定事由。

一是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条就是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失)的规定。据此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是受害人的故意。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一旦适用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规定,如果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或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死亡则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是不可抗力。行为人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负责是不公平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是正当防卫。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后果是在必要限度内的,完全免责;超过必要限度的,也即防卫过当的,就其不必要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

七、商标侵权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理由是?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任主体可以是使用、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人。识别责任主体时,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已知的情况,主体可以根据被告本人或者其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的行为来认定;二是当事人不明的情况,主体可以通过共同行为证据来认定。

八、作者写叶圣陶先生二三事的缘由是什么?

叶圣陶先生逝世后,作者写这篇文章的原由,一则表达自己敬仰、怀念的心情,二则作为对叶圣陶先生的纪念。

《叶圣陶先生二三事》是张中行写的一篇文章,出自他的作品《谈文论语集》。张中行是二十世纪末未名湖畔三雅士之一,与季羡林、金克木合称“燕园三老”。三人又与邓广铭合称“未名四老”。季羡林先生称赞他为“高人、逸人、至人、超人”。

这篇课文是张中行回忆叶圣陶的文章。作者通过回忆与叶圣陶先生交往中的几件小事,表现了叶圣陶谨严自律、待人宽厚的节操和风范,字里行间流露出作者的追思景仰之情。

九、互联网增进了人们的感情理由是什么?

我认为互联网增进了人们的感情理由是信息沟通和电话沟通以及视频聊天,因为以前的都是飞鸽传书,一不小心就很有可能出什么意外,所以两个相爱的人也得不到及时的沟通,现在互联网可以让两个相爱的人一秒钟就收到双方的信息,而且想对方的时候还可以打打视频聊天见见对方,所以互联网真的很大的增进了人们的感情

十、互联网不能增进人们的感情理由是什么

网络使人实现更好地沟通,增进了彼此间的感情。   

1、通过网络人们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更自由地进行交流。

通过网络,时空的限制可以被打破,身处不同地域,不同时区的人们,都可以借由网络这个平台,随时随地发表看法,交流思想感情,互动沟通。在这种更为自由无限制的沟通基础上,人们之间的交流不再因为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滞后,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能实现更好地提升,关系也更为亲近。

2、通过网络可以加深世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

人与人之间的亲近不应只是与身边熟悉的人的感情增进,而更应该是不同肤色,不同种族,不同文化的世界人民之间都能相互了解,建立友好的情感。

而网络的出现,则正正让世界人民可以了解到远方的文化,了解到不同的观念,同时可以借助网络的技术,突破语言的障碍,进行感情上的交流。

扩展资料:

网络疏远了彼此间的感情

现实的社会上,生意间的合作多取决于彼此的信任,面对面的交谈,不仅拉近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更能深刻的代表彼此的合作意向,在一言一语中,能迅速了解到对方的看法。

作为网络,我们面对呆板的屏幕,看着不断闪烁的信息,没有感觉没有表情。一番成功的交谈,不仅能取得合作更能成为朋友,一举两得!

生意如此,生活亦是如此。朋友见面,一个深情的拥抱代表着思念,代表着无法表达的真情。亲人见面,虽聊得是家常闲事,却是一股浓浓的亲情,一种最真的爱!这些都是文字无法阐述的,更是键盘无法击打出的情。